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舟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21-03-03 13:20:27

舟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
20201217日,舟山市社科联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)

第一章   总 则

第一条   本会全称为舟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(英文全称为Zhoushan social sciences Association),简称舟山市社科联(英文缩写为ZSSA)。本会会址为舟山市定海区翁山路530号市行政中心北大楼。

第二条   舟山市社科联是在中共舟山市委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,是我市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,是市委、市政府联系社科界的桥梁和纽带,是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。本会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,并接受其领导。

第三条    本会的宗旨是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落实“真”“情”“实”“意”总要求,增强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众性,组织和团结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,充分发挥桥梁纽带、组织协调、宣传普及、咨询服务的职能,促进全市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,为“四个舟山”建设和构建“重要窗口”海岛风景线贡献智慧和力量。

第二章   任务和职责

第四条   本会的主要任务

1、 学习、研究、宣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;

2、 学习、贯彻、落实中央和省委、市委有关社会科学的方针、政策和决定,促进全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;

3、 动员、组织、引导全市社科工作者立足舟山,面向实际,面向未来,深入开展学术研究、交流和科普咨询,为党和政府科学执政、民主执政、依法执政发挥思想库、智囊团的作用。

第五条   本会的主要职责

1、 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和课题管理,支持全市社科工作者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;

2、 组织开展和协调指导学术交流,为会员开展学术活动提供必要帮助;组织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, 营造健康的学术氛围;

3、 组织开展社会科学宣传普及、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,普及科学知识,弘扬科学精神,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;

4、 组织开展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,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;

5、 资助出版和宣传推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,促进成果转化;

6、 联系、指导、协调和管理市级社会科学团体工作,指导在舟高校、县(区)社科联工作,密切与省、市级社会科学教学科研单位的联系;

7、 根据政府的授权,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,管理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;

8、 编辑出版《舟山社会科学》和内部资料,主办舟山社科网,加强社会科学信息工作和信息化建设;

9、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,向党和政府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本会团体会员和社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;

10、 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第三章   团体会员

第六条  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在舟高校、县(区)社科联和市级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(学会、研究会、协会等),履行必要的入会手续后,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七条   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(市级学会、研究会、协会等)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1、 依法登记,并承认本会章程;

2、 团体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科学工作者,并有声望

较高的学术带头人;

3、 能独立开展理论研究、学术交流和科普咨询等活动;

4、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、办公场地。

第八条   团体会员的权利:

1、根据本会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,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;

2、按照本会规定,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;

3、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、学术活动、科普活动、评奖活动和其他活动;

4、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、建议;

5、参加本会组织的评选活动,先进集体和个人可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;

6、履行必要的手续后,有退出本会的自由。

第九条   团体会员的义务:
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2、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完成本会委托和布置的任务;

3、定时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计划,及时反映活动情况;

4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
第十条   团体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给予警告,限期整顿,直至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;

1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;

2、不遵守本会章程;

3、长期不开展活动。

第四章   组织机构

第十一条   舟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
第十二条   代表及理事候选人,由所在单位按名额分配原则和产生办法协商推荐,经资格审查产生。

第十三条   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1、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2、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3、 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;

4、 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决定和认可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四条  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;遇特殊情况,可临时召集,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1、选举产生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

2、聘请名誉主席、顾问;

3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;

4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  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,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会议由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代召集。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1、实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,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;

2、听取工作汇报,讨论工作计划;

3、筹备召开代表大会,讨论确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分配原则和产生办法;

4、讨论并决定理事、常务理事等的变更和增补;

5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  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
主席、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,决定本会有关重大问题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协助主席、副主席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十七条   本会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主席、主席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增补时,由推选单位提名,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调整或增补,并向下一次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五章   经费

第十八条   本会经费来源:

1、 财政拨款;

2、 海内外热心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团体、企业和个人的资助、捐赠;

3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九条   本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
第六章   附 则

第二十条   本章程2020年12月17日经本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